多选题 某甲自幼父母双亡,被某乙收养。某甲成家后,与某乙关系逐渐失和。双方不久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某乙年老多病,常年卧床,丧失生活来源。某甲忆及某乙昔年抚育之恩,不忍卒睹其凄凉晚景,遂每年给付某乙一定生活费,并定期探望。某乙老怀欣慰,盍然而逝,丧事悉由某甲料理。经查,某乙身后仅留房产一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某甲对某乙的房产享有继承权
   B.某甲无权分得某乙的任何遗产
   C.某甲对某乙的房产不享有继承权
   D.某甲可以适当分得部分某乙的遗产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收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依法设立,也可以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收养法》第26、27条规定了收养关系解除的两种不同的方式,即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按照《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也是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即行消除,彼此不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和继承遗产等关系。与此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依照我国《收养法》第30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在法定的情形下,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养父母享有一定的补偿请求权。第一,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该生活费的数额,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费用标准。第二,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第三,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无权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本题中,某甲与某乙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因此,某甲此后并非某乙之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某乙遗产。但是,某甲在某乙年老时对其扶养较多,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酌分遗产人的规定。酌分遗产人是指除法定继承人以外,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过一定扶养关系,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酌分遗产权是指酌分遗产人依法享有的可以酌情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本题中,某甲虽无继承某乙房产之权利,却有权分得部分遗产。选项CD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