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份发生的业务:
①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资源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是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当月应纳资源税=1200×60%×3=216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660000×60%×17%=67320(元)
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洗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出应税货物的当天。1月份销售洗煤并不缴纳资源税,也不缴纳增值税。
③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但是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销售天然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00×13%=390000(元)
④购进材料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40000+(12000+8000)×7%=241400(元)
从上述计算得出结论:
(1)2013年1月份该煤矿应纳资源税为2160元
(2)2013年1月份该煤矿应纳增值税=67320+390000-241400=215920(元)
2月份发生的业务:
①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的洗煤在本月发出,该项业务的整体收入都应在本月缴纳增值税。洗煤的综合回收率为40%,需要还原成原煤的数量计算资源税。
应纳资源税=1000÷40%×3=7500(元)
洗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480000)×17%=102000(元)
[提示]原煤、洗煤的增值税税率为17%,居民用煤炭制品增税税仍采用13%的低税率。
②1月按照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原煤在2月应收货款的40%部分,应在2月缴纳资源税和增值税。分期收款办式销售的原煤2月应纳资源税额=120(1×(1-60%)×3=1440(元)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原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660000×(1-60%)×17%=44880(元)
④2月直接销售原煤1500吨应缴纳资源税和增值税
应纳资源税=1500×3=45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840000×17%=142800(元)
从上述计算得出结论:
(3)2013年2月份该煤矿应纳资源税=7500+1440+4500=13440(元)
(4)2013年2月份该煤矿应纳增值税=(102000+44880+142800)-88400-50000×7%=289680-91900=197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