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企业2012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营业外收入70万元;
(2)销售成本11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际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5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4万元;
(7)该企业第一、二、三、四季度已分别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及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
会计利润:2500+70-1100-670-480-60-(160-120)-50=170(万元);
广告费扣除标准:2500×15%=37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增450-375=7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5×60%=9(万元),2500×0.005=12.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5-9=6(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170×12%=20.4(万元),调增30-20.4=9.6(万元);
税收滞纳金属于不可扣除项目,调增6(万元);
职工工会经费扣除标准:150×2%=3(万元),可全额扣除;
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150×14%=21(万元),调增25-21=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150×2.5%=3.75(万元),调增4-3.75=0.25(万元)。
综上:
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4+0.25=270.8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70.85×25%=67.71(万元);
汇算清缴补缴税额=67.71-(10+20+15+18)=4.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