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乙将一台摄像机出租给甲,租期为1年。在租赁期间内,甲谎称摄像机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王某、谢某、刘某签订了三份摄像机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甲把摄像机实际交付给了谢某。关于甲与王某、谢某、刘某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首先,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从合同法的角度,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优先履行已经交付的合同;从物权法的角度,买卖的动产一经交付,买受人也就取得了所有权。据此可知,甲将租赁的摄像机出卖给王某、谢某、刘某属于无权处分,但与三者签订的买卖合同均有效;且谢某接受了甲的交付,取得摄像机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不当选;B、C项正确,当选。
同时,虽然王某、刘某无法取得摄像机所有权,但二者与甲均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此时,因摄像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谢某,则王某、刘某可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