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不可以经营( )。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吸收非银行股东5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同业拆借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银监会(现银保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①融资租赁业务;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③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④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⑤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⑥同业拆借;⑦向金融机构借款;⑧境外借款;⑨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⑩经济咨询。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