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背景资料
某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与发包人签订某引调水工程引水渠标段工合同,合同约定:(1)合同工期465天,2015年10月1日开工;(2)签约合同价为5800万元;(3)履约保证金兼具工程质量保证金功能,施工进度付款中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4)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开工前分两次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按下列公式计算。
合同签订后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项目部按要求编制了该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2所示,经监理人批准后,工程如期开工。
指出事件一施工进度计划图(图2)的关键线路(用节点编号表示)。“土石方开挖及垫层Ⅲ”工作的总时差。
①-②-③-④-⑥-⑦-⑧-⑨-⑪-⑫。
总时差为5天。
事件二中,承包人应获得的索有哪些?简要说明理由。
(1)发包人提供的基准线不准确,造成的费用3万,工期5天;
(2)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基准点,基准线及水准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事件三中,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要求后,监理人应接照什么处理程序办理?承包人的要求是否合理?简要说明理由。
按照变更约定程序处理;
费用要求合理。
因为不利物质条件属于非承包人的原因,故承包人有权要求要用费用增加;
工期要求不合理,因为“土石方开挖及垫层Ⅲ”总时差TF=5天,索赔工期为20-5=15天
计算2016年11月份的工程预付款扣回金额、承包人实得金额(单位:万元,保留2位小数)。
(1)57.14万元;
截止10月预付款扣回:522.86万元;
11月:4820+44=5262>5800*90%,
故预付款的扣回:5800*10%-522.86=57.14万元。
(2)384.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