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天通公司与锐达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组成仲裁庭时,天通公司选定了甲仲裁员,锐达公司选定了乙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了丙仲裁员。经过仲裁,甲认为应认定合同无效,乙认为应当解除合同,丙认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裁决。《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因此,在本案中丙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最后无法达成多数意见,应当按照丙的意见作出裁决。C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