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08年卷二第99题)根据《保护T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7条[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规定:“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决不应成为该商标注册的障碍。”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B.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5条[A.专利:物品的进口;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强制许可。B.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实施;物品的进口。C.商标:不使用;不同的形式;共有人的作用。D.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标记]A中的规定,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C.《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5条[A.专利:物品的进口;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强制许可。B.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实施;物品的进口。C.商标:不使用;不同的形式;共有人的作用。D.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标记]B中规定:“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不实施或以进口物品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为理由而予以取消。”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5条之二[一切工业产权:缴纳权利维持费的宽限期;专利:恢复]规定:“(1)关于规定的工业产权维持费的缴纳,应给予不少于六个月的宽限期,但是如果本国法律有规定,应缴纳附加费。(2)本联盟各国对因未缴费而终止的专利有权规定予以恢复。”故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