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述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都因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不能确定地发生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法律效果的状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根据不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由《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以及《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第91条做了相应规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由《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作了规定。
(2)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有第三人同意或拒绝权的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民事行为的效力可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也可因第三人的拒绝而自始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附有撤销权的有效状态,当行为人行使撤销权,并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确认其无效时,才发生自始无效的效力,否则仍然有效。
(3)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由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得以确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由享有撤销权的行为人请求撤销,其他人无权主张撤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不能主动撤销。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或追认期间内做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须自行为成立时起1年内请求撤销。
(5)立法目的不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补救行为能力与相关权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补救意思瑕疵,决定权交给司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