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错误。
①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
加计扣除费用=20×50%=10(万元)
②职工福利支出超标准:25-160×14%=2.6(万元)
工会经费没有超过标准,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职工教育支出超过标准:10-160×2.5%=6(万元)
③按照规定,国债利息40000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应从所得额中扣除;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所得税。
④“营业外支出”账户中支出的税收滞纳金10000元和支付关联企业的赞助30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⑤收取的产品服务费应作收入处理,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应补缴增值税=23400÷(1+17%)×17%=3400(元)
应补缴消费税=23400÷(1+17%)×30%=6000(元)
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400+6000)×(7%+3%)=940(元)
应调增所得额=23400÷(1+17%)-6000-940=13060(元)
⑥按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超标准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60%=9(万元)
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额=[2000+2+2÷(1+17%)]×5‰=10.02(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9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⑦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计入收入总额,补交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补缴增值税=20000÷(1+17%)×17%=2905.98(元)
应补缴消费税=20000÷(1+17%)×30%=5128.219(元)
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905.98+5128.21)×(7%+3%)=803.42(元)
应调增所得额=20000÷(1+17%)-5128.21-803.42=11162.39(元)
企业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错误。
①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
加计扣除费用=20×50%=10(万元)
②职工福利支出超标准:25-160×14%=2.6(万元)
工会经费没有超过标准,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职工教育支出超过标准:10-160×2.5%=6(万元)
③按照规定,国债利息40000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应从所得额中扣除;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所得税。
④“营业外支出”账户中支出的税收滞纳金10000元和支付关联企业的赞助30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⑤收取的产品服务费应作收入处理,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应补缴增值税=23400÷(1+17%)×17%=3400(元)
应补缴消费税=23400÷(1+17%)×30%=6000(元)
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400+6000)×(7%+3%)=940(元)
应调增所得额=23400÷(1+17%)-6000-940=13060(元)
⑥按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超标准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60%=9(万元)
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额=[2000+2+2÷(1+17%)]×5‰=10.02(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9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⑦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计入收入总额,补交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补缴增值税=20000÷(1+17%)×17%=2905.98(元)
应补缴消费税=20000÷(1+17%)×30%=5128.219(元)
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905.98+5128.21)×(7%+3%)=803.42(元)
应调增所得额=20000÷(1+17%)-5128.21-803.42=11162.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