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0月9日至2010年6月11日,某期货公司允许邵某等9名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期货交易,累计透支交易6000笔,累计透支金额约2亿元,期货公司累计收取手续费9000元,在上述交易期间,即2009年11月17日和2010年4月19日开市前,该期货公司的客户邵某的可用资金分别为-20万元,-13万元。开市后,在客户邵某未及时追加保证金也未自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没有将客户邵某的合约强行平仓。
[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
多选题
下列关于期货公司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多选题
在发生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采取的正确措施是( )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已的交易持仓。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问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