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李某长期吸毒,多次自费戒毒均未成功。某公安机关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后,将李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从强制隔离戒毒所出来后李某感觉遭受了周围人的鄙视与排斥,于是借酒消愁,酩酊大醉后驾驶汽车被交警拦下,交警将李某带至警局强制约束至其酒醒,之后交警决定对李某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0元。从拘留所里出来后,李某对交警的决定不服,认为对其拘留又罚款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拒绝缴纳罚款。于是交警决定暂扣李某的驾驶执照6个月,并限期李某应主动缴纳罚款,李某置之不理。交警接着对李某发出催告,表明如果再不缴纳罚款则开始加收滞纳金,无果,于是交警决定开始加收滞纳金。在作出加收滞纳金决定二个月后,交警发现李某无任何反应,决定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从李某银行账号上划拨了12,000元款项(其中5000元为罚款本金,7000元为滞纳金)。李某对交警的划拔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复议机关对交警做出划拔行为所依据的公安部规章进行附带审查。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交警的划拨行为合法,予以维持,同时认为公安部的规章没有问题,也予以维持。李某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复议机关,法院认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机关的行为,应该以原机关为被告,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问题:
问答题 详细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实施了哪些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案例中公安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具体而言:
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强制约束至酒醒。注意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强制法》中被定义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在某些行为中容易混淆,如强制隔离戒毒有可能会被误认为属于对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但强制隔离戒毒事实上是出于保护吸毒人员本身以及周围人员的目的,对其进行限制人身自由并实施戒毒措施,从本质上来说是有利于吸毒人员的自身利益,并非对吸毒人员的一种惩罚,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行政罚款、暂扣驾驶执照。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其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暂扣驾驶执照”,考生可能会将其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虽然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中的确有“扣押”这一种类,但是暂扣驾驶执照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它是对违法行为人权利义务的一种最终处分。而“扣押”则是对违法行为人权利义务的一种暂时性处分,如路政管理人员为了防止超载车辆的司机逃逸,暂时将其驾驶执照扣押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暂且不论这种扣押行为合法与否)。因此区分扣押行为究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的标准关键在于看该行为是否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
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加收滞纳金、强制划拨。此处要注意区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虽然两者都是对违法行为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但是行政处罚只是纸面上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最终处分,如开具了一份行政罚款决定书。如果被处罚人主动缴纳了罚款,则行为就顺利完成。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纸面上的权利义务处分时,开始实施的强制性权利义务处分行为,并非仅仅是纸面上对权利义务的处分。
问答题 本案中交警是否如李某所认为的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案中交警的确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是并非如李某所认为的那样。因为交警首先对李某进行拘留并罚款,这属于在同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中包含了两种处罚的内容,只存在一个处罚行为,没有也不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反必然要存在两个独立的处罚行为)。不过交警之后又对李某进行暂扣驾驶执照的处罚,这与前一个拘留并罚款的处罚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处罚行为,并且它们都是针对李某醉驾这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简而言之,交警作出的拘留并罚款的处罚行为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是之后作出的暂扣驾照行为则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行政处罚法》的法条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罚似乎仅适用于罚款,但是司法考试中的通说已经确定认为所有行政处罚的种类都应当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仅仅限于罚款。
问答题 本案中交警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存在哪些错误之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第一,交警在决定加收滞纳金之前不需要经过催告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如罚款、收费等决定)的履行,可以通过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的方式给义务人施加心理上的压力,以便义务人可以主动履行义务。但是并没有要求在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之前应当履行催告程序,当义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可以主动开始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第二,计算缴纳滞纳金的期间二个月是错误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和滞纳金最长是30日。
第三,计算滞纳金的数额为7000元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总额最多不能超过本金。
第四,要求缴纳滞纳金的决定行为人仍不履行的,转为强制执行之前交警应当经过催告程序才能正式开始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本案中交警是直接开始实施强制执行,是错误的。
问答题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如上分析,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的本金,因此复议机关作出维持交警的强制执行决定是错误的。同时复议机关附带审查公安部的规章也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复议法中规定只有对效力低于规章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复议的申请人才能要求复议机关进行附带审查,对于规章,复议申请人无权要求复议机关进行附带审查。因此复议机关接受复议申请的请求对规章的附带审查是错误的。
此处要注意,如果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存在问题,可以主动“启动”对规章的附带审查程序,如果自身无权审查的可以逐级上报到有权机关进行附带审查,这属于复议机关依照职权主动进行的附带审查制度,与依申请的附带审查制度不同。
问答题 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复议机关维持原机关的行为时,应该以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而非以两者中的任何一个作为单独的被告。这一规定改变了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维持以原机关为被告的规定,是新修《行政诉讼法》中的一个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