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 ×(1-20%)× 30%-2000+22000 ×(1-20%)×20%=12400+3520=15920(元)
(3)“稿酬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 ×(1-20%)× 20%×(1-30%)=1680(元)
(4)“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应纳增值税额=3000×3%=90(元)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90-800)×20%=422(元)
说明:刘某随所在单位巡回演出,本单位另付的出场费5000元,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不是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的;刘某自行参加由乙单位组织的商业演出取得的出场费以及应约为某电视剧创作主题曲,获得的报酬,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分别计征;出版著作获取的稿酬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款可以减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