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张某、孙某、刘某,其股权比例分别为55%。30%、15%。张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约定。2019年3月,刘某因病死亡,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王某要求继承其股东资格,张某不同意。2019年5月,孙某和王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孙某受让王某的全部股权,并且孙某支付了股权受让款。问题:(1)王某是否有权继承刘某的股东资格?为什么?(2)孙某和王某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1)王某有权继承刘某的股东资格。理由: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本案中,公司章程有关股权转让未作约定,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此合法继承人王某有权继承刘某的股东资格,在刘某死亡时王某即成为公司股东,张某反对没有法律依据。(2)孙某和王某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理由: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本案中,孙某和王某的股权转让属于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合意,转让合同即生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