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
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
A、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
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
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1)选项AD:属于股东会的职权,作为执行董事,刘某行使的应相当于董事会职权;(2)选项B:《公司法》并未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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