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称为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发布。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称为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发布。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称为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发布。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