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合伙企业由赵、钱、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赵某因家中急需用钱,向李某借款1万元。李某要求赵某提供质押担保,于是赵某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价值1万元的电脑及相关设备交给李某。下列各项中,对赵某行为的处理正确的有( )
A、
如果钱某和孙某同意赵某出质,该出质行为有效
B、
如果钱某不同意,该出质行为无效
C、
如果钱某孙某均不同意,而且赵某的出资份额仅此1万元,也可以要求赵某退伙
D、
赵某的出质行为给钱某、孙某造成损失的,赵某应当赔偿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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