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2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保险公司(非国有)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6岁),给丙2000元报酬,告诉丙该车是自己邻居的车,为了报复邻居,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后丙又找来自己的同学丁(15岁),将实情告诉丁,给丁500元,让丁给自己帮忙,丁查看地形后,虽然觉得轿车离周围房屋太近,放火后可能会引起火灾,烧到周围房屋,但还是同意,并帮助找来一桶汽油,放在丙家,约好在某一晚上行动。到了约好时间,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不见丁来,便自己将汽油泼在车上,将车烧毁,由于火势太大,波及到邻近的几间房屋,引起几间房屋着火,幸亏居民和消防队员救火及时,才未造成严重损失。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仍为甲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了甲20万元保险金。案发后,乙在审讯中主动交待,自己在几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奉公司骗领到6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问:
【正确答案】甲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同时还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丙构成放火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丁和丙构成放火罪的共犯,根据共同犯罪中,“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丁应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乙对于职务侵占罪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丁在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放火罪以及共同犯罪等知识。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甲作为投保人,故意虚报保险标的价值,又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另外,甲唆使丙放火烧车,其行为又构成放火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于甲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仍为甲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根据刑法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因此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此外我国刑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第271条之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乙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保险事故,从保险公司骗取6万元赔款据为已有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乙应以保险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丙放火烧车的行为,因为已危及到公共安全,且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所以丙应构成放火罪,对丙应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在本案中,丁明知轿车离周围房屋太近,放火烧车可能会引起火灾,但还是同意和丙一起放火,且帮丙找来一桶汽油,虽然其在放火当晚因害怕未去,但因实行犯丙已达到放火罪的既遂,根据共同犯罪“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即在共同犯罪中,一人达到既遂,则其他共犯人也应该成立既遂,所以丁也应该成立放火罪的既遂。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丙、丁在犯罪时都未满18周岁,而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于丙、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丁在放火罪的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属于从犯,而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对于还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乙主动交待自己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且其所交待的犯罪事实与保险诈骗罪是不同种犯罪,所以应成立自首,对于自首的,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于乙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