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某县人民法院决定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并于当日送达决定书。2016年2月6日,该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是裁定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该案诉讼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请指出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案诉讼程序存在的违法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县人民法院适用决定对张某处以有期徒刑四年违法。
理由: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而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和判决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涉及上诉、抗诉问题。一般情况下,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效力,不能上诉或者抗诉,但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上诉、抗诉。
综上,决定只能适用于解决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只能适用判决。
(2)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违反法定程序。
理由: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限内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而该案在2016年2月6日已过二审抗诉期限,此时一审裁判已经生效,对生效判决、裁定、决定,该县人民检察院无权抗诉。
(3)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该案违法。
理由: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是审级监督关系,即上级法院不能就下级法院正在审判的案件作出有约束力的指示和命令,而只能通过第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已经审判的案件经重新审判进行审查和监督。
故对生效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4)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裁定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五年违法。
理由:上级人民法院改变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量刑判决,应当适用判决,而不能适用裁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