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题
某县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度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1750万元和契税52.5万元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将其中80%的面积用于开发建造10栋住宅楼,当年建成后。80%的建筑面积直接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7648万元;其余部分暂时对外出租,本年度内取得租金收入63万元。与该住宅楼开发相关的成本、费用有:
(1)前期拆迁补偿费90万元,直接建筑成本2100万元,环卫绿化工程费用60万元。
(2)发生管理费用450万元、销售费用280万元、利息费用370万元(利息费用虽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准确按项目计算分摊)。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9%。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1)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度应缴纳的营业税。
(2)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度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数。
(4)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5)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额。
(6)2012年度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1)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度应缴纳的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7648×5%+63×5%=385.55(万元)
(2)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度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县城的城建税税率是5%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85.55 X(5%+3%)=30.84(万元)
(3)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数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750+52.5)×80%×80%=1153.6(万元)
注意购入土地只进行了80%面积的开发,开发的面积中,只有80%的比例实现了销售。开发成本=(90+2100+60)X 80%=18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1153.6+1800=2953.6(万元)
(4)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扣除的开发费用=(1153.6+1800)X9%=2953.6 X9%=265.82(万元)
(5)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额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7648 X 5%X(1+5%+3%)=412.99(万元)加计扣除=(1153.6+1800)× 20%=590.72(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153.6+1800+265.82+412.99+590.72=4223.13(万元)增值额=7648—4223.13=3424,87(万元)
(6)2012年度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率=3424.87÷4223.13×100%=81.10%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3424.87 ×40%一4223.13×5%=1158.79(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