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问答题
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物还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16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题中双方对于支付价款的时间明确约定为货到付款。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时货物还未到达甲公司,甲公司不应当付款。
问答题
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视为交付完成,因此货物所有权属于甲公司。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甲、乙公司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根据上引第145条的规定,出卖人乙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即办理完托运手续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乙公司的交付已完成,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甲公司。
问答题
对因山洪暴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在途货物风险的转移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捐、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甲、丙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丙公司承担。
问答题
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购买1000台微波炉,而乙公司实际上交付了1050台微波炉,对于多交付的50台甲公司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属于不当得利,乙公司因此受到损失。后甲公司将这1000台(实际上是1050台)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对于多装的50台属于丙公司不当得利。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注意因为多装的50台微波炉与购买的1000台一样,属于种类物。运输途中100台微波炉受损的损失应由丙公司承担。若多装的不是种类物(微波炉)而是某一特定物毁损、灭失,丙公司不承担责任,该损失应由乙公司自己承担。
问答题
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标的物的检验要求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在此期间内丙公司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丙公司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
问答题
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 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乙公司生产的产品,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使自己人身受到损害,张三可以向销售者丙公司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乙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