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童某,男,32岁,原系某厂采购员。
   林某,女,28岁,同厂工人。
   童某于1997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999年10月,童某起意强奸厂里的同龄女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量,由林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林家中。晚饭时,童、林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林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童某唯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童又用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某次日回家,发现平某已死,惊恐之余,答应为童某掩盖罪行。当晚,童、林二人将平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问:
【正确答案】童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包庇罪。
   第一,童某1999年10月起意强奸平某,并同林某商量,让林某帮助,林某实施了具体的帮助行为,可见,童某、林某二人形成了共同的强奸故意,客观上分别(分工)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林某虽然作为一名女性,不能单独作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在本案中,林某就是作为童某强奸罪的帮助犯出现的,所以应当以强奸罪共同犯罪论处,也应当定强奸罪。第二,童某在实施强奸平某的过程中,由于其已经实施了强奸罪的着手实行行为,采取了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即灌醉酒的方法)使被害妇女失去反抗能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由于平某被惊醒而极力反抗,从而使童某的强奸行为未能最终得逞,这显然是出于童某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根据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基本理论,应当属于强奸罪的未遂。同理,根据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共犯林某的强奸罪也是未遂。第三,童某强奸未能得逞,却因被害妇女平某大喊救命,由于害怕邻居发觉,童某产生了杀人灭口的故意,实施了非法剥夺平某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第四,对于童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林某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因为童、林二人仅有强奸的共同故意,而没有杀人共同故意,林某也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即杀害平某的行为与结果仅由童某一人负刑事责任。第五,林某明知童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后,又为其掩盖罪行,将被害人尸体投放江中以企图隐藏罪证,这一行为属于包庇的性质,构成包庇罪。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隐匿证据,毁灭证据,伪造犯罪现场的行为,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本案中,林某在童某故意杀人之后的行为符合这一基本特征,构成包庇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童某与林某构成强奸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所以对于林某的强奸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童某,因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奸罪未遂、包庇罪两罪进行并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