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杨某到丽江古城旅游,临走时用小刀在古城墙上乱刻画,并撬取城墙砖,被管理人员制止,
并处以罚款。但杨某不服,认为自己不过是想带块砖留念,算不上违法行为。
请问:杨某的行为是否为违法行为?若是,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杨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4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
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第26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对杨某应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4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