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述西周时期的司法机关及其主要诉讼制度。
【正确答案】(1) 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构主要有:
   ①周王。在西周宗法制度的体制之下,周王是天下的最高主宰。因而西周的最高审判权掌握在周天子手中。周天子对于诸侯间的争讼以及一些重大案件拥有不可争辩的最后裁决权。当然,在西周中期以后,随着西周王室的衰微,周天子所代表的中央政府对各诸侯国和地方政权的实际控制力逐渐减弱,周王也逐渐丧失了实际上的司法控制权。
   ②中央司法官员。在周王之下,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作为中央“六卿”之一,是西周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同时,大司寇还具体负责“以五刑纠万民”等一系列的司法工作。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除小司寇外,西周时期中央政府还设有士师、司刑、司圜、掌囚、掌戮等众多的司法属吏,分别负责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等具体的司法工作。
   ③地方司法官员。在地方,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拥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但是,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下级领主应该承认其宗主的裁判效力。
   (2) 从现存的史料来看,西周时期对于案件的分类、控诉、审理、判决、执行等诉讼程序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有些制度带有比较明显的早期社会的特色。
   ①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西周时期,人们在观念上已经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特性,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区分。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
   ②告诉与审理。西周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是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轻微的案件可以口头的形式向官府提出控诉,重大的案件须提出书面文状,刑事诉讼的书面文状是“剂”;民事诉讼的文状则是“傅别”。
   在西周时期,对于告诉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父子不得相讼。
   ③“五听”。通过对长期以来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具体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从“五听”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注意到心理学的一些问题,并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
   ④证据制度。西周时期在审判案件时,也很重视证据的使用,所谓“有旨无简不听”。审判案件时,不仅要有当事人的陈述或口供作为依据,而且还要有相关的物证、书证来印证,如“以图证之”,“正之以傅别、约剂”。由于宗法制度的影响,当事人之间的盟誓也常常被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
   ⑤“读鞠”、“乞鞠”。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按照当时的要求,审判官在做出判决以后,还应该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鞠”。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鞠”,而且“乞鞠”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依距离远近而有不同。
   ⑥司法官的法律责任。西周统治者对于司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一些要求和规定。《尚书·吕刑》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凡是司法官员在此“五过”之一,即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惩罚的原则是“其罪惟均”,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