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上海甲企业与美国乙公司准备设立一中外合资企业,在协商谈判过程中,投资双方对该合资企业的股权分配、出资方式、组织机构的安排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在双方草签的协议中,哪些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和担保
[解析] (一)外资企业的共同特征:
(1)仲裁可自愿,诉讼当专属。即:仲裁机构由当事人选择,诉讼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2)保险在境内,领导分开当。即:保险要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和外方分别担任;
(3)资本用美元,“一般”是考点。即: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国际通行的货币表示。企业记账本位币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国际通行的货币表示。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表示。外方投资人的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4)转让要批准,出资需牢记;
(5)“作价”要公平,担保自己管。出资需要提供担保的,由出资方自行解决,不得以合资(合作)企业财产为出资设定担保。
(二)外商独资企业的出资:
(1)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
(2)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3)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需要满足: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实施细则第26条)。
(4)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其作价应当与同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细则》第27条)。
(5)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1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6)其中第1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