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23条规定。
A.《专利审查指南2010》4-5-5.2.1“单独对比”中规定:“一般应当用一项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单独对比,而不能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对比设计结合起来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涉案专利包含有若干项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例如,成套产品外观设计或者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用不同的对比设计与其所对应的各项外观设计分别进行单独对比。涉案专利是由组装在一起使用的至少两个构件构成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可以将与其构件数量相对应的明显具有组装关系的构件结合起来作为一项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外观设计判断适用单独对比原则,故选项A正确。
B.《专利审查指南2010》4-5-5.2.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中规定:“对比时应当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所谓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指由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来判断,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出发得出判断结论。”故选项B错误。
C.《专利审查指南2010》4-5-5.2.2“直接观察”中规定:“在对比时应当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进行比较,不能由视觉直接分辨的部分或者要素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例如,有些纺织品用视觉观看其形状、图案和色彩是相同的,但在放大镜下观察,其纹路有很大的不同。”故选项C错误。
D.《专利审查指南2010》4-5-5.2.3“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中规定:“在对比时应当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考虑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这三个要素产生的视觉效果。”故选项D正确。
(注意: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并不等于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全部基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4-5-5.1.1“外观设计相同的概念”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4-5-5.1.2“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规定,在进行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判断时,首先应判断两者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此外,《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指南2010》4-5-3“判断客体”中规定:“在确定判断客体时,对于涉案专利,除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确定外,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写明请求保护色彩、‘平面产品中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简称为不限定边界)等内容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