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本题案情符合这一规定,应当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分别定罪的选项A和B可以排除。那么,在本案中能否区分主犯与从犯呢?司法解释规定:“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如果难以区分主从犯,选项D就是正确的。但本案并不属于难以区分主从犯的情形,因为在题目中已经提示了甲乙的职务:非国家工作人员甲是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而国家工作人员乙是财务部主管。显然,甲的职务高于乙的职务,乙受甲制约。因此,应当认定甲是主犯,乙是从犯。根据以上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即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