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丁某与恒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恒大公司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出售给丁某,并且合同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应给付对方违约金25万元。由于恒大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墙壁不断渗水,墙皮脱落,根本无法居住。丁某遂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丁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B.丁某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但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 C.如丁某的损失达到30万元,丁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实际损失增加违约金,增加违约金后,还可以要求恒大公司赔偿损失
  • D.如丁某的损失为20万元,恒大公司有权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题中恒大公司交付的房屋无法居住,丁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故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项错误,不当选。最后,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可知,如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但不过分,直接适用于违约金不再调整,故D项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