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某游客及家人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青岛、大连、旅顺、蓬莱、烟台、威海、崂山双卧双船十日游。游客投诉旅行社没有事先告知他们需要出行后在旅游目的地拼团,并且没有委派全陪导游,造成旅途中许多问题无人沟通协调,不能及时解决;住宿标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二星级旅游饭店(或准二星)标准;从大连返烟台乘船承诺为三等舱(8~12人高低铺),实际为40人左右高低铺,降低了标准;地接社导游安排不当,多次延误、耽搁时间,致使他们在大连人民广场从凌晨3:00点坐等到7:00点才吃早饭,期间4个小时无处休息;又因入住问题耽误客人4小时;地接社将两天行程压缩为一天进行,另一天自由活动。
   问:该旅行社的做法是否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本案例中旅行社有以下不规范及违约行为:一是在签订合同时未书面告知游客是在当地进行散客拼团,未委派全陪;二是未尽到组织衔接义务;三是降低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
   本案例中旅行社对于降低服务标准、压缩游览行程,给旅游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二条: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第七条: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第八条第一款: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