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B、C合伙成立一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因购车款不足就向D银行贷款20万元,以奥迪牌轿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公司又以该车质押向E借款1万元。在合伙企业把汽车交付E的途中,车撞伤行人L,需住院费1万元。同时车也受损。正经合伙企业同意把该车送修,修理费2万元,未付修车款,车被H修理店留置。
问答题 如果合伙人C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则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如A,B一致同意,且C之继承人愿意,C之继承人可成为合伙人,否则该份额应予分出。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1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依照该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死亡后,其合伙份额存在两种情形,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继承人愿意,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任何一方不愿意则退还财产份额。
问答题 假设试车价值30万元,质押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均要优先以该车受偿,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留置权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
【答案解析】《担保法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由此可见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而该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问答题 假设该合伙企业把其持有的一份提单质押给M公司,M公司又把该提单质押给 H公司,上述两次质押均订有质押合同。现质押权人M、转质押权人H均要求以提单项下的货物优先受偿,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M公司先受偿,H无质押权。
【答案解析】 《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此,提单依法可以质押。   《担保法解释》第101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由此,提单质权人不得转质。   综上,M公司依法享有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而M公司将提单转质给H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因而H公司不能享有质权,因而也不能优先受偿。
问答题 被撞伤的L住院费1万元,有无优先受偿权?假使L正好也欠合伙企业1万元贷款未付,则合伙企业能否主张抵销?如果该合伙企业此前和×公司签订一份总价款日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合伙企业供货代办托运,由×公司支付运费。之后合伙企业与运输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双方约定运费1万元。运输公司在运送货物途中丢失两件货物,×公司因此拒付运费。问:
【正确答案】无优先受偿权。合伙企业不能主张抵销,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与借贷之债不属于同一品质,同一种类之债,故不能适用单方抵销。
【答案解析】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金(住院费)并没有被法律规定为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因而其无优先受偿权。但是债务人合伙企业也不能主张抵销。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依据这样的规定,享有法定抵销权的前提是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一))第 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而与一般的财产债权不属于同一品质、种类的债权;当事人一方不得行使法定抵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