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部门对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对处罚单位不予受理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的年限是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于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的申请。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而未办理备案的,情节严重的,单位的法人代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年限为
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情节严重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年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