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珠海市B区望海奶粉厂,被处于A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B区卫生检查的食品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出5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奶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1万元,市卫生局听取卫生检查队汇报后,又对望海奶粉厂作出责令停业1、个月的处罚决定。望海奶粉厂要求举行听证会,市卫生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奶粉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被驳回。望海奶粉厂不服,便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东财2005年研) 请问: (1)B区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2)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此案应当作出怎样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B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处于A区的市卫生局。椐此,该案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B区人民法院应告诉奶粉厂以市卫生局为被告,并应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A区人民法院受案后,可以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此,本案当事人依法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市卫生局不能予以剥夺。据此,市卫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