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0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______。
A.2010年9月1日前
B.2011年3月1日前
C.2012年3月1日前
D.2013年3月1日前
A
B
C
D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提交答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