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罗某,男,30岁,199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199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00年10月间,被告人罗某结识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逃),两人商定用安眠药将运输棉纱的司机迷昏后劫取棉纱,并一同购买了安眠药,随后两人往返于甲地和乙地之间,寻找作案机会。12月20日晨,二人搭乘某汽车运输公司杨某驾驶的载有10吨棉纱由甲地驶往乙地的东风半挂车(车辆价值4.5万元,棉纱价值3万元)。天黑时,车行至国道314线,王某乘杨某停车换胎之际,搬起石头狠狠地砸向杨某的头部,致杨倒地。此后,王某抬着被害人的头部,罗某抬着被害人的双脚(脚还在动)将被害人扔在路基下。因怕被人发现,两人又走向路基,抬着被害人继续往下拖了几米,罗某又拿石头朝被害人砸了几下,并用石头将被害人压住,然后由被告人王某驾车,两人一起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因头部受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死亡。被告人罗某在羁押期间,于2000年3月1日晚于同监舍另外三个在押人员挖洞准备逃跑,被看守人员发现,脱逃未遂。
   问:对被告人罗某应当如何定罪量刑。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罗某和王某密谋劫取棉纱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两人有故意的动机,当场使用暴力,将车劫走。所以应构成抢劫罪。另外,根据《刑法》第263条第2款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本案中,王某将杨某打伤,王某和罗某将杨某抬下路基的行为中,罗某打伤杨某的行为不单独定罪。另外,罗某在羁押期间准备脱逃未遂构成脱逃罪(未遂),根据《刑法》第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由于罗某在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才刑满释放,在1999年和2000年又分别故意犯罪,符合累犯的规定。罗某的抢劫罪和脱逃罪未遂肯定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5年以内犯罪,前罪也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罗某构成累犯,从重处罚。因此,对罗某,应判处抢劫罪和脱逃罪未遂,数罪并罚。并且对罗某应按累犯从重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