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由法律规定,非依法律不得被限制和剥夺。
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谈得上民事行为能力。
区别:
(1)二者的制度功能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旨在回答谁可以享有民事主体资格这一问题,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旨在规范民事主体通过自己来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时的要件。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因而不受年龄、精神状态和身体条件的限制:而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核心,自然要受到年龄和智力状况的限制,因此自然人均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
(3)两者的起始与终止的阶段均不相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之资格的阶段,从自然人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