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急需钱用,遂前往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5万元,出银行门时将钱装入信封中欲离开,被正在银行门口闲逛的李某(19岁)和王某(15岁)盯上。王某突然跑至张某身边夺走了信封,随后坐上了李某发动的摩托车逃跑。张某急呼抢劫,行人刘某见闻李某的摩托车经过身旁,急中生智一把拽住王某衣服,王某倒地与刘某滚打在一起,王某掏出匕首将刘某刺伤。最终,李某与王某被银行保安及群众制服。  

问题:  

(1)王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2)李某、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应如何对其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1)王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王某在犯罪时的年龄为15岁,已满14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王某已经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且触犯的罪名为抢劫罪,14周岁以上对抢劫应当负刑事责任,故王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①定罪问题:李某仅对抢劫负刑事责任,王某应对抢劫和故意持刀伤人行为负刑事责任。李某与王某将张某装有钱的信封夺走,是一种抢夺行为。但在逃跑过程中,王某使用匕首抗拒抓捕。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故他们的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行为,应对二人以抢劫罪定罪。另外,由于王某故意在共同犯罪之外另有故意持刀伤人的行为,故王某应对抢劫和故意持刀伤人行为负刑事责任。李某仅对抢劫负刑事责任。②处罚问题:李某与王某二人共同故意犯罪,依照《刑法》第25条的规定,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此外,由于王某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