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供货单位与乙采购单位于2013年3月1日订立水泥供应合同,约定水泥价格为每吨370元,2014年5月1日交货,逾期交货1个月的违约金为每吨10元。甲实际交货为2014年6月1日。2014年5月1日水泥市场价格为每吨380元,2014年6月1日水泥市场价格为每吨390元,则乙最终应付总款为每吨______元。
A.360
B.370
C.380
D.390
A
B
C
D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解析] 合同中已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且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偏差不大,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市场行情的波动不应影响合同价,合同仍执行原价格,即每吨370元。但由于甲供货单位逾期交货1个月,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吨支付10元的违约金。所以乙最终应付总款为:370-10=36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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