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关于权利人行使取回权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 A.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 B.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可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C.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
  • D.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若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6条:“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故A项正确。根据第27条第1款:“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B项正确。根据第28条:“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根据第30条:“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