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王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推搡,众人劝阻无效。李恶言相向,激怒王。王冲向李,挥拳照李胸部打击,由于李躲闪,拳头正中李的头部,李当即躺倒在地,不省人事。后王与众人将李送往医院,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患有脑瘤,其是因受外力打击致脑瘤破裂而死亡。
试分析:
1. 王的行为与李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刑法因果关系?
王的行为与李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李的死亡结果显然是由于王的拳击所引起。
2. 王行为时在主观上持何心理态度?
王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王虽不希望也不放任李的死亡,但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是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以致该结果发生,所以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王某,十六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80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的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而王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我国《民法》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王某已年满十六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合法的。 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便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王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买卖行为成立时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王某的父母以其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理由,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