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近些年消费税调整几项主要内容论述消费税的原则。
消费税是我国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是对中国境内从事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销售收入或产品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 我国消费税进行了多次改革。 我国消费税的征税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征税范围确定的原则
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总原则是: 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 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 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 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并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货物、 劳务税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 目前我国流转税领域中的收入主要集中在卷烟、 石化、 化工、 电力、 冶金、 汽车等几个工业部门(占50%) ,加之原流转税税率设计极不规范, 税率档次多, 税负相差悬殊, 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以后, 必然有一些高税率的产品税负下降, 为了确保改革以后财政收入没有大幅度减少, 需要通过消费税、 资源税来弥补。
②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 奢侈的消费品。 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高档化妆品等。 通过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 可以调节收入水平, 体现多收入多缴税的原则。 如2016年11月 , 对超豪华小汽车(不含增值税零售价130万元以上) 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为10%。
③从保护身体健康、 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出发, 不提倡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 如烟、 酒、 鞭炮、 焰火等。 对这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可以抑制其消费。
④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 如汽油、 柴油等。 对汽油、 柴油征收消费税,并实行较高税率, 除符合国际惯例外, 更因为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 需要限制无度消费, 以及防治污染。 如2015年2月 开始, 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 在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适用税率均为4%。
(2) 税率设计的原则
①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设计消费税税率, 必须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对那些既要限制生产, 又要限制消费的应税消费品, 从高设计税率,如烟、 酒、 化妆品、 鞭炮、 焰火等; 对那些只限制消费而不限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适当从低设计税率, 如摩托车等。 如2014年11月 ,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 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取消汽车轮胎消费税等; 2015年5月 , 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 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②正确引导消费方向, 有效抑制超前消费倾向, 调节供求关系。 随着我国市
场经济的发展, 商品的生产和消费间的矛盾将日益突出, 仅仅依靠价格杠杆, 难以有效地缓解两者间的矛盾, 而消费税可以通过设置相应的税目, 设计差别税率, 来正确地引导消费方向, 抑制超前消费, 缓解社会供求矛盾, 并与价格杠杆一起发挥合力作用, 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 因此, 对那些高档应税消费品和供求矛盾较突出的应税消费品从高设计税率, 反之, 设置低税率。 如2016年10月 1日, 取消对普通美容、 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 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 税率由30%调整为15%。
③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消费税的税率要与我国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和经济收入相适应, 既不能过高, 也不能过低, 过高会使消费者心理难以承受, 使生产和消费出现停滞; 过低则不会影响消费者的心理, 起不到调节生产与消费的作用, 也不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因此, 消费税税率的设计, 必须既考虑消费者的经济收入状况, 又考虑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 同时, 兼顾国家财政的需要。
④适当考虑消费品的原有负担水平。 消费税税率的涉及是在原来产品税、 增值税的基础上, 并在对增值税税率加以调整和规范后, 为弥补一些高税率产品征税的不足, 通过换算和平衡后确定的。 从总体上看, 税制改革后, 消费税与增值税税负之和大体上与原来货物的税负水平持平, 因此, 不会引起物价上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