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答案] (1)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我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对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人;对正在一劳动教养的人;对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均准予行使选举权利。这些都表明了我国选举制度最大限度地扩大了拥有选举权公民的范围,真正实现了普选权,并保证了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2)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对任何选民非法加以限制或歧视。所有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选举。选举权的平等性也充分显示了我国选举制度的真正主的本质。而且,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例如;①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要依据“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加以决定,还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的产生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②选举法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规定了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不同比例,这种规定如果单纯从形式上看,似手是不平等的,但这样规定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