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本题中,由于存单一直为甲所持有,所以质权并未有效设立,那么甲转让存单的行为就是有效的,乡信用社应当兑现存单。另外,质权未有效设立并不影响借款协议的效力。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