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行为方式及立法完善。
【正确答案】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过程中,过 度地开发资源或超标准排污,导致自然资源遭破坏,环境遭受污染的行为。从行为状态(过程)上分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行为,可以分为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一定行为,不管是否造成了现实的环境危害后果, 即可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我国《刑法》第339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即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又如美国法律规定:对故意非法运输、储存、处理、处置或出口危险废弃物的行为,可处5年以下的监禁或每日五万美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由于从事此类行为即存在很大的危险性,所以刑法如此规定是为了实现普遍预防的效果,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 所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行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使环境乃至人身财产处于某种程度 威胁的危险状态之中,即可构成犯罪。例如日本1970年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2条规定:“凡伴随工厂或事业单位的企事业活动而排放有损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给公众的生活或身体带来危险者,应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的罚金”。只要危害环境的行为使自然环境处于危险状态即可构成犯罪,可以更有效地防患于未然、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最佳后果。 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实际上造成环境被污染或破坏乃至人 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害的结果,才被视为犯罪的情形。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大多是以结果犯为处罚对象的。 我国应当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规定危险犯,以发挥刑法的预测、指引以及威慑、惩罚功 能,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后果的发生,把环境犯罪制止在危险状态,更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我国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没有危险犯的规定,今后依据环境保护本身的要求及我国惩治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惩治环境犯罪的立法经验,在今后的环保立法中,增加惩治危险犯的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