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B公司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商品。A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70000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2000元、增值税340元、消费税8000元,该加工材料收回后将直接用于销售。该材料A公司已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是( )元。
80340
72000
72340
80000
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加工物资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增值税为可抵扣项,不计入成本。则材料加工收回后的入账价值=70000+2000+8000=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