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题

某演出公司办理演出业务并兼营旧钢琴销售,2006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A歌舞团收购旧钢琴3台,三台钢琴的原值60000元,演出公司支付收购价款 5000元,经过简单修理,以8000元的价格全部售出。

(2)受B歌舞团委托办理演出业务,合同规定,为B歌舞团演出进行宣传和售票,售票收入20%归演出公司作为办理演出收入,当期售票收入1000000元。

(3)主办当红两歌星的独唱音乐会,演出公司售票收入800000元,支付剧场租赁费 150000元,分别支付两歌星出场费200000元(税后)。

要求计算:

(1)该演出公司销售旧钢琴应缴纳的增值税;

(2)该演出公司办理演出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3)该演出公司应代扣代缴的税款。__________

【正确答案】

(1)该演出公司销售旧钢琴应缴纳的增值税;

=8000/(1+4%)×4%×50%=153.85(元)

(2)该演出公司办理演出业务主办音乐会应缴纳的营业税;

=1000000×20%×5%+(800000-150000)×3%=10000+19500=29500(元)

受托办理演出宣传和售票的收入按照5%缴纳服务业的营业税;主办演出收入扣除场租费计算文化业的营业税。

(3)该演出公司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演出由他人售票的,由售票者扣缴营业税款。应扣缴歌舞团文化业营业税:

=1000000×80%×3%=24000(元)

应扣缴歌星个人所得税

每个歌星应纳税所得额=(200000-7000)×(1-20%)÷68%=227058.82(元)

应扣缴歌星个人所得税=2×(227058.82×40%-7000)

=2×83823.53=167647.06(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