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表为经税务机关审定的某国有企业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假定该企业一直执行5年亏损弥补规定,该企业2013年应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单位:万元
年度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 -100 | 10 | -20 | 30 | 20 | 30 | 60 |
2007年的亏损,要用2008—2012年的所得弥补,尽管期间2009年亏损,也要占用5年抵亏期的一个抵扣年度,且先亏先补,2009年的亏损须在 2007年的亏损问题解决后才能考虑。到了2013年,2007年的亏损未弥补完但5年抵亏期已满,还有10万元亏损不得用201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2009 年之后的2010—2012年之间的所得,已被用于弥补2007年的亏损,2009年的亏损只能用2013年的所得弥补,在弥补2009年的亏损后,2013年还有应纳 税所得额60-20=40(万元)。因此,应纳税所得额=40×25%=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