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南开大学2005年研) 问:一位当事人既不服原具体行政行为,又不服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可否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并阐明根据和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能同时对两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只能选择其一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要求解决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不适当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选择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要求解决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选择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