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一致推举甲为合伙的负责人,并互相内部约定甲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5万元,现在甲与丁签订一份15万元的合同,丙反对,丁不知情,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问题。《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题中甲、丁所签订的合同对合伙有效。甲与丁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按照合伙协议,丙可以主张甲的违约责任。侵权行为是法定行为而非约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