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是某宾馆服务员,1986年9月与王某在饭店认识,不久即确立了恋爱关系。1986年10月张某搬到王某家中居住,开始同居。两人同居时张某18岁,王某17岁。同居初期两人感情较好,由于长期同居生活,王某父母开始接纳张某,把她当作儿媳对待;张某也称王某的父母为爸妈,王某邻居及双方亲朋好友也都认为他们两人结婚了,是夫妻。但是两人始终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办理登记手续。后王某染上赌博恶习,经常在外通宵赌博,对家里的事情不闻不问,输钱后经常对张某打骂,双方感情急剧恶劣,张某心灰意冷,决心与王某离婚。1992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坚决不同意离婚。
   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2)对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张某与王某于1986年10月开始同居,同居时两人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的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7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对张某和王某在同居期间积累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同居后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平分。同时照顾妇女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