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首先,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就本案而言,吴某和朱某事先对于犯罪是没有预谋的;而在事中,朱某对吴某的行为是默认、不反对的,但是仅凭这些要认定朱某有抢夺的共同故意是不充分的。另外从容观上看,直至吴某将包扔到水沟内,朱某只是跟随吴某一起逃跑,这显然不能被视为朱某的共同抢夺行为。而依照抢夺罪的既遂标准,将包扔入水沟时,提包的所有人陈某已经对其完全失去控制,而且吴某在某种意义上也实际控制了提包,因为只有他知晓钱包的具体位置。在犯罪既遂之后朱某提出返回去拿,且跟吴某一起回去拿包,也不可能再构成抢夺罪的共犯。其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而窝藏,但在本案中朱某实施的行为实际上是分赃,也就是说朱某主观上并没有窝藏赃物的故意,所以不能认定其构成本罪。因此应当选C。